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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訊詳情
豐潤財政局退還學雜費、保育費的通知
唐 山 市 豐 潤 區 財 政 局
豐 財 函 [2007] 20 號
關于對各類學校、幼兒園
退還學雜費、保育費有關問題的
通 知
區內各類學校、幼兒園:
為規范退費行為,維護學校和學生雙方權益,現將有關退費政策和程序明確如下:
一、政策執行依據
1、普通高中、初中、小學、綜合職教及其他各類學校的退費依據和計算比例(標準),要嚴格按照河北省財政廳【關于中小學校退學學生退還學雜費等費用的暫行規定】(冀教財【2004】50號)執行。
二、統一表格、完整填列
1、為加強對各類學校退費工作的管理,我局制定了統一格式的退費申請表,各學??砂幢順訌陀∈褂?。
2、退費申請表要按規定、順序完整填寫,內容必須真實,不得弄虛作假。
三、退還學雜費的時間規定
學生退費一經確定,無特殊情況的,要在次月的上旬及時辦理退費,要公開透明,不得暗箱操作,不得人為提前或滯后。
四、具體退費標準
1、按學年繳費的,學生在校時間不超過一個月的,學校退還學生所繳當年學雜費等費用的80%;學生在校時間兩個月以內的,學校退還學生所繳當年學雜費等費用的70%;學生在校時間兩個月以上(含兩個月)至一個學期的,學校退還學生所繳當年學雜費等費用的50%;學生在校時間一個學期以上的,學校不退還學生所繳的當年學雜費等費用。
2、對于報到前學生預繳當學期、當學年或一次性繳納的學雜費等費用,學生在學校開學前退學的,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全部學雜費等費用;學生在學校開學后退學的,學校按第一條規定辦理。
3、學生交納的課本費等代收費用、服務性費用,學校已購買實物或已提供服務的,學校不退還學生所繳費用,應將購買的課本等實物發給學生。學校未購買實物或未提供服務的,學校應全額退還學生所繳費用。
4、學校違反有關規定,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布虛假招生廣告(簡章),致使學生上當受騙要求退學的,學校退還學生全部學雜費等費用。
5、學生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休學的,學校不退還學生所繳的學雜費等費用。學生復學后,學校按學生所在新班級學生學雜費等費用的收費標準實行多退少補。
6、學生患有疾病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或者學生死亡的,學校退還學生所繳當學期、當學年全部學雜費等費用;其中一次性繳納的學雜費等費用,按第一條辦理。
7、學生因自費出國等原因終止在學校學習的,按第一條規定辦理。
8、學生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被勒令退學、開除學籍的,或者擅自離校被取消學籍的,學校不退還學生所繳學雜費等費用。
9、本文在校時間以30天為一個月計算,期限以內不含本數,期限以上的數字含本數。
10、本文中未包括的退費事項,由學校與學生(或學生家長)根據本規定的原則協商解決。
附:豐潤區退學學生退還學雜費申請表(請到學校網站最下方“下載中心”下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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